#历史开讲#期货配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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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讲究“法律人人平等”,
而古代也有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的说法。但是,在最开始刑罚制度中,却大摇大摆地写着这样一条:
刑不上大夫
。
字面意思是:
刑罚不施加在大夫身上
。而大夫在古代则指的是身份尊贵的士大夫、官宦与贵族等等。
展开剩余93%如此不平等的观念,
却在封建王朝中司空见惯
,甚至底层老百姓认为没有尊卑与特权后,整个社会都不正常了。
比如开封府包青天,有“青天三铡刀”,分别是
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
。上铡皇亲国戚、凤子龙孙,中铡贪官污吏、祸国奸臣,下铡恶霸无赖、土豪劣绅。其执法一视同仁,至今流传。
“刑不上大夫”
如何理解?又如何影响整个宗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呢?
发源与发展
西周是最早提出“刑不上大夫”的记载,
也是中国古代礼与刑最割裂的时期。
当时整个社会处于奴隶制转为封建制的过渡期,而且建立象征宗法制度的分封制,开启“家天下”的统治模式:
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
一朝之君将天下的土地分封给兄弟、亲戚
,通过血脉关系延续国家的发展;而继承则是用特色的“嫡长子继承”进行维系。那时,君臣之间,诸侯服从天子;封地内则是内弟服从长兄,庶子服从长子。
但是,所谓的宗法制度,只是为了确保统治阶级的各方面权力与利益得到最严格的保证,且统治地位也能得到长期稳定的巩固。
而对于没有阶级及是底层百姓来讲
,只有绝对的服从。
所以鲁迅先生才说中国五千年的历史,
满满都写着“吃人”。而老百姓的奴性思维,也从此开始发展。
因为统治阶级都有血脉相连,
特别是君王都有着或近或远的亲人关系,
再加上古时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观念,所以同族之间通常有礼教约束个人行为。
而不同的人,要遵从不同的礼节。因此西周分为五种: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比如,《礼记》中记载:“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其中“礼”的部分指的是
:国君遇到大夫,国君抚式,大夫下车而大夫遇到士人,大夫抚式,士人则下车,至国君或士大夫路遇“庶人”(老百姓),则不必有上述礼节。
这是明确阶级尊卑的礼节。
而后半部分则是关于刑罚
,也是古往今来争论最多的地方,字面意思为
“不应该对大夫动刑”、“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不能任命官职
。”
孔子就儒学思想进行理解
,对“刑不上大夫”进行解释:国君任贤选能,如果士大夫出现犯法的事情,那这个人道德不行,也是国君选人过错,因此大夫必然是选出来的典范,而道德高尚的人,是无须用“刑”来控制。
简而言之,做官的都是好人,用不上刑罚。但是,孔子的此番理解过于理想状态,完全忽略宗法制度下统治阶级的组成成分。不过,
他作为《礼记》最忠实的拥护者,
也提出了另一项对士大夫的“礼教”。
《孔子家语·五刑解》中记载:“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言不请而擅行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
意思是:大夫不用刑,是因为其自知其罪后直接“跪地自裁”,无需刑杀。
而这种鼓励“自裁”的礼教
,在《左传·昭公三年》中也有记载:“
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
”即卿大夫犯罪后通常是任其自杀,如果申辩,则让小人称有司来了,则不能不自杀。
另外,儒家学派代表人司马迁,曾在《报任安书》中描写自己接受宫刑的痛苦过程:“‘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励也。猛虎在深山,百兽震恐,及在槛阱之中,摇尾而求食,积威约之渐也。”
意思是:即便是凶猛的野兽,被关在笼子里遭受重刑虐待,也会摇尾乞怜,丧失尊严,因此士大夫为防止遭受无端的侮辱,
在受刑前就“引决自裁”。
即“士可杀而不可辱”。
无论是儒家学派形成较为理想的主
张,还是统治阶级基于权力与地位的考虑,“刑不上大夫”成了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的礼教。
另外,为了维护君臣关系,
周朝特别针对贵族阶层而提出的“八辟制度”
,即《周礼》中记载: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也就是说
,八类贵族官僚违反刑罚后
,可以受到法律的优待,即“大罪必议,小罪必赦”,而且国家司法机关必须经过皇帝裁决后颁发圣旨再判定最后的刑罚处决。
儒家学说中也有“先请”制
,即宗室官员有罪必须先向皇上报告
,“请”其做出减免刑罚的决定。
可以说,无论是“八辟制度”,还是“先请”制,
都是让贵族阶级享有法律上的特权
,是“刑不上大夫”的最有力证明,造成封建时代普遍的“
同罪不同罚”
现象。
而对于普通百姓而言,
既没有特权,也没有途径得知刑罚的内容,一概被视为无教化、野蛮的人,即便犯法,也根本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
因此,西周社会逐渐形成一种“
有教化的贵族去统治无教化的百姓”
的现象。官僚贵族既是政治与经济上的统治者与剥削者,还能享受法律上的特权,与当时实行分封制的宗法制度相呼应。
也就是说,
统治阶级的贵族享受至高无上的荣华富
贵,而底层百姓在痛苦的泥沼中苦苦挣扎。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开明,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作斗争,“刑不上大夫”的解释发生着改变……
改变与制约
“商鞅变法”打开了秦国成为霸主的大门,
也在混乱不堪的战国时期引起非常大的争议。原因之一,就是商鞅以法家思想,提出
“礼刑合并,共施一法”
的主张,违背奉行七百多年的“
礼与刑分立”
的礼教观念,
而且奉行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
更重要的是,变法前,
法律对于民众来说是模糊的
,这也是上文中提到统治阶级为巩固力量,剥夺宣传法律的媒介。但是,变法后
,法律法规要在全国大肆宣
传,使得遵守它的人都能知道其内容。
而后
秦始皇
统一六国,成为“千古一帝”后,其“左膀右臂”的第一人就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其曾说: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以便奏效。
”也是如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身。
法学的蓬勃发展,渐渐取代儒学的地位,而后到了汉代,儒、法两家相互妥协,达成以“礼”约束贵族高层、以“法”治理民众的一致。
换句话说,在秦汉以后,
礼法为防患于未然,
而刑罚则是其后的措施。
而“刑不上大夫”与“礼不下庶人”被单独从《周礼》中拿出,并组成一句新的话。意思是“对士大夫犯法要宽容,而对庶人要求礼仪则不能过度”。
另外
,周朝时期的“八辟”制度,也发展为“八议”制度
。虽然刑罚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不如从前般严格,但对贵族的特权依旧存在,
这也是封建王朝中从未改变的等级性。
不过,实际上,
有史以来对于士大夫的用刑从未缺失,该杀该剐
,或流放。毕竟在贵族阶层中还有更高的统治阶层,为了争夺利益,难免自相残杀、兄弟阋墙。
因此,刑上还是不上大夫,
取决于君王的意愿
。有时为了照顾皇家颜面,在高贵族犯罪时,采取秘密处死。
后记
就统治阶级的权力上来说
,“刑不上大夫”是贵族的特权,也是区别于普通百姓,彰显统治权力与地位的一种手段。而在士人的角度,其为自我约束和自我要求,是崇高道德的一种展现方式。
虽
然这种旧思想曾在古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地发展
,但数千年的沧海桑田中期货配资监管,祖祖辈辈在它的促使下不断进步与发展,把璀璨的文明与宝贵的经验教训,留给后世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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